强制休克
明尼苏达州。
第四司法区
地方法院
亨内平郡
遗嘱认证/精神健康处
关于民事承诺事项:文件编号:P8-02-60415
事实的发现,法律和秩序的结论授权电休克治疗
被访者DOB: XX-XX-54
本案于2002年9月12日由本院法官之一Patricia L. Belois根据2002年8月20日提交的授权实施电休克疗法的请愿书审理。
申请人Michael Popkin, M.D,由Elizabeth Cutter代表,Hennepin县助理检察官,A-2000, Hennepin县政府中心,Minneapolis, MN 55487,(612) 348-6740。
Ruth Y. Ostrom,律师,301 Fourth Avenue South, Suite 270, Minneapolis, MN 55415, 612-339-1453,代表被告出庭。法庭指定的鉴定人Barabara Jackson医学博士和被告法院指定的人身和财产保卫者Derrinda Mitchell也在场。没有为答辩人指定诉讼监护人,因为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现有的法院命令,答辩人的监护人提供了这项职能。
根据本案的档案和记录,所收到的证据,包括医学博士查尔斯·皮尔逊,德瑞达·米切尔和医学博士芭芭拉·杰克逊的证词,以及一件证物,法庭做出如下判决:
事实的发现
1.被调查者48岁。根据法院2002年9月6日的命令,她作为精神疾病患者被Hennepin县医疗中心和Anoka都市区域治疗中心的负责人双重监护。在该命令中,法院认定被告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调查者目前的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NOS)。她的主治医生也诊断被调查者患有焦虑症(NOS)。被调查者目前在亨内平县医疗中心住院。
2.Hennepin县医疗中心住院精神病学医疗主任/精神病学主任Michael Popkin, M.D.(以下简称Popkin)已请求法院授权对被告进行为期五周的每周最多15次的电痉挛疗法(ECT)治疗,随后在当前承诺期间以未指定频率进行维持治疗。被申请人的主治医生Charles Pearson医学博士提供了支持申请人请愿书的证词。申请人认为,ECT将缓解被申请人精神疾病的症状,并为她提供其他益处,特别是,ECT有望:缓解被申请人的精神疾病,这种精神疾病难以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改善被调查者的社交退缩;通过减少她需要服用的控制症状的抗精神病药物的数量来简化她的药物治疗方案。
3.医学博士Krishna Mylavarapu(以下简称Mylavarapu)是Hennepin县医疗中心的精神科医生,他将对被调查者实施电痉挛疗法。在实施电痉挛疗法之前,应答者将被麻醉。被访者应该从ECT中感受到的唯一疼痛是注射麻醉剂引起的轻微疼痛,可能还有短暂的头痛。在1:20 000-50,000的范围内,对麻醉剂产生不良反应的风险非常小。由于所建议的治疗,被调查者可能会经历短期记忆丧失。这种记忆丧失可能是永久性的,但其影响可以通过重新学习失去的信息来完全减轻,例如她在手术前的一顿饭中吃了什么。ECT不需要手术介入。入侵来自于直接进入被告的电脉冲。诱发一种特定类型的癫痫活动。
4.根据当代专业标准,在住院期间使用电痉挛疗法是最好的治疗方法,这可能使被告无需进一步的监护、收容或其他服务。ECT不是一种实验性的治疗方法。没有规定答辩人作为任何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的使用被这个州的医学界广泛接受。
5.法院的审查员Barbara Jackson, M.D.(以下简称Jackson)认为使用电痉挛疗法治疗被告的精神疾病是必要且合理的。她作证说被告可能从电痉挛疗法中获得的好处超过了对她的风险。Jackson还作证说被告没有能力对自己进行电痉挛疗法的益处和风险进行权衡。
5.被投诉人的监护人Derrinda Mitchell作证说,她认为所建议的治疗方法的好处,特别是被投诉人的用药方案可以简化,并且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控制药物副作用的可能性,超过所涉及的风险,并且使用电痉挛疗法治疗被投诉人的精神疾病,并且使用电痉挛疗法可能符合被投诉人的最佳利益。
6.本院曾考虑过对被告的疾病采取侵入性较低的治疗方法,包括单独使用各种精神药物和作为增强药物治疗方案的一部分。这一申请被驳回,因为到目前为止,使用精神药物治疗被投诉人的精神疾病症状并未得到充分缓解,因此她无法安全地从她目前入住的急症护理机构出院。
7.被告不能理性地权衡使用电痉挛疗法治疗她的精神疾病的风险和益处,因为她不相信自己有精神疾病,而且她对电痉挛疗法有一种非理性的恐惧,这种恐惧是由她母亲告诉她的她母亲认为电痉挛疗法是致命的。
法律结论
1.证据明确,使法院相信使用电休克疗法治疗被告的精神疾病是必要和合理的。
2.被告没有能力给予或拒绝同意使用电休克疗法来治疗她的精神疾病。
3.被申请人使用电惊厥疗法治疗其精神疾病的好处超过了与治疗相关的风险,并证明在未经被申请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电惊厥治疗需要侵犯其隐私是合理的。
根据Price v. Sheppard. 239 NW2d 905 (Minn, 1976)和Minn的规定,Hennepin县医疗中心和Anoka Metro区域治疗中心的负责人有权在2002年9月6日下令的承诺期间,每周对被告进行最多15次的电休克治疗,为期5周,然后每周进行一次维持治疗。§253B,03, Subd 6b。
法院:Patricia L. Belois区域法院遗嘱认证/精神健康科法官,2002年9月16日
APA的参考
(2007年2月18日)。明尼苏达强制休克,健康之地。2023年4月22日检索自//www.5wetown.com/depression/articles/minnesota-forced-sh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