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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歇根州的非自愿和非法电击

2001年6月14日,委员会成员Ben Hansen向社区卫生接受者权利咨询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密歇根法律禁止对没有监护人的成年人实施非自愿电休克疗法(ECT,电击)。法官们忽略了它。密歇根的精神健康法规禁止对没有监护人的成年人实施非自愿电休克疗法(ECT,电击)。法典第717 (1)(a)条规定:“除非获得…如果受赠人年龄在15岁或15岁以上,并且没有为医疗目的而设立的监护人。”

不幸的是,遗嘱认证法官忽视了这一条款,他们签署了法院命令,授权非自愿电击疗法,这直接违反了密歇根法律。

10月1日,丹尼尔·f·迈克斯纳(Daniel F. Maixner)医生向Lenawee县遗嘱检验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他希望对一名非自愿住院的病人实施电击疗法。该医生在请愿书中声称,“根据330.1717,此人适合电休克疗法。”

遗嘱认证法官约翰·科肯德尔(John Kirkendall)发现,“根据99年6月10日的命令,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该人需要治疗,因为他患有精神疾病;实施电休克疗法是可取的,也是合理的,我们已经努力寻找有资格给予同意的个体。”法官命令“此人按照以下时间表接受电休克治疗:最多治疗次数:12次。应进行此种治疗的时间:自初次治疗之日起30天以上。”

密歇根保护与倡导组织提出了上诉,2000年5月31日,第39巡回法院法官蒂莫西·皮卡德发布了一项命令,宣布:“法律明确规定了有权给予同意的个人。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有能力的成年人保留决定电休克治疗的权利。很明显,上诉人是一名没有指定监护人的个人,而且她是一名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MCL 330.1717不批准强制电休克治疗。因此,本院认为1999年10月12日作出的命令应予撤销。”

在巡回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两周后,另一名精神病学家向卡尔霍恩县遗嘱检验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他希望对一名非自愿住院的病人实施电击疗法。填写一份名为“电痉挛治疗的请愿和订单”的表格,Ravinder K. Sharma医生断言:“看起来,这个人需要一个电痉挛治疗的课程。进一步看来,个人不会或不能同意这种治疗过程,而且没有监护人给予这种同意。因此,我请求法院允许此人接受电痉挛疗法。”

遗嘱认证法官菲利普·哈特于2000年6月16日批准了请愿书,下令“可以在密歇根马歇尔的奥克劳恩医院对患者进行电痉挛疗法。”治疗次数不得超过12次,最后一次治疗应在9月14日或之前进行。”

密歇根保护与倡导再次提起上诉,这次是在第37巡回法院。2000年10月23日,巡回法院法官詹姆斯·金斯利(James Kingsley)发布了一项命令,几乎一字不差地呼应了第39巡回法院法官皮卡德5个月前发布的命令:“法令明确规定了有权给予同意的个人。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有能力的成年人保留决定电休克治疗的权利。很明显,上诉人是一名没有指定监护人的个人,而且她是一名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MCL 330.1717不批准强制电休克治疗。因此,本院认为2000年6月16日作出的命令应予撤销。”

巡回法院的裁决措辞非常明确:密歇根的《精神健康法典》(Mental Health Code)禁止对没有监护人的成年人实施非自愿电击。不幸的是,一些遗嘱认证法官继续忽视和/或违抗法律。

遗嘱认证法官Phillip Harter在2001年5月14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回复了一封有关ECT的法庭协议查询:

“通常有两种方法可以在没有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电痉挛疗法。首先,可以为患者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对治疗给予许可。第二,根据《精神健康法》,法院可以认定个人没有同意的能力,因此有必要进行治疗。这样的法院就可以授权医院对患者使用电痉挛疗法。”

当随后一封电子邮件要求哈特法官澄清他对法律的解释时,法官在2001年5月25日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写道:

"...在精神听证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裁定当事人没有能力给予或拒绝同意。这将类似于认定该人符合指定监护人的标准。一旦发现,我相信法院可以询问电痉挛疗法是否合适,并在合适的情况下下令。同样的事情也可以通过举行监护听证会、指定监护人并授权监护人同意电痉挛疗法来完成。我认为更好的程序是指定监护人以同意电痉挛疗法。”

哈特法官似乎公然违抗巡回法院关于非自愿电击疗法的裁决。此外,他关于“为了同意电痉挛疗法”而指定监护人的言论最令人不安,因为这似乎是遗嘱认证法官利用监护权规避能力标准、非自愿承诺程序、非自愿治疗要求和其他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的又一个例子。这可能是为什么密歇根州的成年人被指定为法定监护人的人数在全国领先的原因之一。

同意法被法官们嘲笑了,他们裁定个人在同意治疗时是合格的,但在拒绝治疗时是不合格的。如果有系统地违反《精神卫生法》,而接受者权利办公室却不采取任何行动,那么接受者权利制度就是一场闹剧。


关于这个问题,办公室主任约翰·桑福德在2001年5月16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写道:

"...我们的任务是确保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维持与《精神卫生法》确立的标准相一致的权利体系。行政规则7001(L)将提供者定义为部门、每个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方案、每个有执照的医院、每个精神科单位和每个根据该法第137条获得执照的精神科住院方案、其雇员、志愿者和合同代理人。法院不被认为是提供者。因此,ORR对他们没有控制权或管辖权。”

ORR对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当精神卫生法被违反时视而不见的理由。至少,ORR应该为权利官员和其他人提供对330.1717的正确解释,而不是像去年10月在格兰特拉弗斯度假酒店举行的“2000接受者权利会议”上那样,通过宣传矛盾和误导的信息加剧混乱。

与会者收到了一个信息包,其中包括一份由遗嘱认证法官John Kirkendall撰写的文件,题为“密歇根心理健康程序的心理健康专业指南”。在关于电击及其使用要求的章节中,该文件规定了以下内容:

遗嘱检验法院可以同意。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1)勤奋努力后找不到符合上述标准的人;2)请愿和听证会一旦你认为电击疗法是指示的,你不能找到任何人给予同意,你必须向遗嘱检验法院提交一份申请。打电话给县里负责处理这些事情的检察官,让他替你处理这件事。”

接受者权利办公室应作出一致努力,通知所有参加去年会议的人,上述信息违反《精神健康法》。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让ORR陷入尴尬的境地,因为它似乎在支持一项被巡回法院裁定为非法的《精神卫生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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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密歇根精神健康条例“330.1717电休克疗法;同意。”

2.“入学申请听证后的初步命令”,Lenawee县遗嘱检验法院,编号99-438-M, 1999年10月12日。

3.命令,第39巡回法院Lenawee县,编号99-8390-AV, 2000年5月31日。

4.“电痉挛治疗的请愿和命令”,卡尔霍恩县遗嘱认证法院(遗嘱认证法院编号99-033MI), 2000年6月16日。

5.第37巡回法院命令,编号00-2429AV, 2000年10月23日。

6.2001年5月22日至31日,本·汉森和卡尔霍恩县遗嘱认证法官菲利普·哈特之间的电子邮件通信。

7.“密歇根精神健康程序的精神健康专业指南”,沃什特诺县遗嘱认证法院遗嘱认证法官John N. Kirkendall,第1、4和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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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的参考
H. Staff(2007年2月18日)。密西根州的非自愿非法电击2022年8月11日从//www.5wetown.com/depression/articles/involuntary-and-illegal-electroshock-in-michigan上检索到

最后更新: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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