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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谋杀

那些相信死亡是终局的人(也就是说,没有来生)——他们是提倡自杀的人,把自杀看作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另一方面,那些坚信人死后还有某种形式的存在的人,他们谴责自杀,并将其认定为一种大罪。然而,从理性上讲,情况应该是相反的:对于那些相信死后存在的连续性的人来说,在进入下一阶段的过程中结束这一阶段的存在应该更容易一些。那些面对空虚、终结、不存在、消失的人,应该被它吓住,甚至应该克制自己不去想它。要么是后者并不真正相信他们声称相信的东西,要么就是理性出了问题。人们倾向于怀疑前者。

自杀与自我牺牲、可避免的殉道、从事有生命危险的活动、拒绝通过医疗延长自己的生命、安乐死、服药过量和由于胁迫而造成的自我死亡截然不同。所有这些的共同之处在于其运作模式: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死亡。在所有这些行为中,在接受死亡风险的同时,也预先知道死亡的风险。但是其他的一切都是如此的不同,他们不能被视为属于同一阶级。自杀主要是为了结束生命,其他行为则是为了延续、加强和捍卫价值观。

那些自杀的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坚信生命的有限性和死亡的终局性。他们喜欢终止而不喜欢继续。然而,这一现象的所有其他观察者都对这种偏好感到震惊。他们厌恶它。这与我们对生命意义的理解有关。

最终,生命只有我们赋予它的意义。这样的意义可以是外在的(上帝的计划),也可以是内在的(通过任意选择参照系而产生的意义)。但是,无论如何,它必须得到积极的选择、采用和拥护。不同之处在于,在外在意义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办法判断它们的有效性和质量(上帝对我们的计划是好是坏?)我们只是“接受它们”,因为它们很大,包罗万象,有一个很好的“来源”。由上层结构计划产生的超目标往往赋予我们短暂的目标和结构以永恒的礼物,从而赋予它们意义。永恒的东西总是被认为比短暂的东西更有意义。如果一个价值较小或没有价值的东西通过成为永恒事物的一部分而获得价值,那么意义和价值就属于永恒的性质,而不属于被赋予的事物。这不是成功的问题。暂时的计划和永恒的设计一样能成功地执行。 Actually, there is no meaning to the question: is this eternal plan / process / design successful because success is a temporal thing, linked to endeavours that have clear beginnings and ends.

因此,这是第一个要求:我们的生命只有融入一个事物,一个过程,一个永恒的存在,才能变得有意义。换句话说,连续性(套用一位伟大的哲学家的话,永恒的暂时形象)是本质。随意结束我们的生命会让它们变得毫无意义。生命的自然终结是自然注定的。自然死亡是赋予生命意义的永恒过程、事物或存在的一部分。自然死亡就是成为永恒的一部分,一个生命、死亡和重生的永恒循环。这种生命和创造的循环观在任何思想系统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它包含了永恒的概念。因为在永恒的时间里,一切都是可能的——复活和转世、来世、地狱和其他由永恒命运所坚持的信仰也是如此。

西奇威克提出了第二个要求,经过其他哲学家的修改,它是这样的:要开始欣赏价值和意义,必须存在一种意识(智能)。诚然,价值或意义必须存在于或属于意识/智慧之外的事物。但是,即使这样,也只有有意识、聪明的人才能欣赏它。

我们可以把这两种观点融合在一起:生命的意义是他们成为某些永恒目标、计划、过程、事物或存在的一部分的结果。不管这是否正确,为了欣赏生命的意义,我们需要一种意识。如果没有意识或智慧,生活就没有意义。自杀是对这两种要求的公然挑战:它是对生命无常的明确和当下的证明(对自然永恒循环或过程的否定)。它还消除了意识和智能,这些意识和智能可以判断生命是否有意义,如果它存活了下来。事实上,正是这种意识/智能决定了,在自杀的情况下,生活没有任何意义。在很大程度上,生活的意义被认为是一个集体的一致性问题。自杀是一种宣言,用鲜血书写,表明社会是错误的,生命是无意义的,是最终的(否则,自杀就不会发生)。

这是生命结束和社会评判开始的地方。社会不能承认这违反了言论自由(自杀毕竟是一种声明)。绝对不可能。它总是倾向于把自杀者塑造成罪犯的角色(因此,他们被剥夺了任何或许多公民权利)。根据仍然流行的观点,自杀违反了与自己、与他人(社会)以及,许多人可能会补充说,与上帝(或与自然)的不成文契约。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说,自杀不仅是不自然的(有机体努力生存,而不是自我毁灭),而且还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侵犯了上帝的财产权。后一种观点很有趣:上帝应该拥有灵魂,灵魂是给个人的礼物(在犹太人的著作中,是一种存款)。因此,自杀与滥用或误用上帝的财产有关,这些财产暂时住在肉体的大厦里。




这意味着自杀会影响永恒不变的灵魂。阿奎那没有详细说明一个明显的物理和物质行为是如何改变结构和/或灵魂这样虚无缥缈的东西的属性的。数百年后,英国法律的编纂者布莱克斯通对此表示赞同。根据这种司法思维,国家有权防止和惩罚自杀和自杀未遂。他写道,自杀是自杀,因此是严重的重罪。在某些国家,情况仍然如此。例如,在以色列,士兵被认为是“军队财产”,任何企图自杀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企图腐败军队财产”而受到严厉惩罚。事实上,这是最糟糕的家长作风,是那种将其对象物化的作风。在这种仁义的恶性突变中,人被视为财产。这种家长作风不利于成年人表达完全知情的同意。 It is an explicit threat to autonomy, freedom and privacy. Rational, fully competent adults should be spared this form of state intervention. It served as a magnificent to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dissidence in places like Soviet Russia and Nazi Germany. Mostly, it tends to breed "victimless crimes". Gamblers, homosexuals, communists, suicides - the list is long. All have been "protected from themselves" by Big Brothers in disguise. Wherever humans possess a right - there is a correlative obligation not to act in a way that will prevent the exercise of such right, whether actively (preventing it), or passively (reporting it). In many cases, not only is suicide consented to by a competent adult (in full possession of his faculties) - it also increases utility both for the individual involved and for society. The only exception is, of course, where minors or incompetent adults (the mentally retarded, the mentally insane, etc.) are involved. Then a paternalistic obligation seems to exist. I use the cautious term "seems" because life is such a basic and deep set phenomenon that even the incompetents can fully gauge its significance and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in my view. In any case, no one is better able to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the ensuing justifications of a suicide) of a mentally incompetent person - than that person himself.

家长主义者声称,没有一个有能力的成年人会决定自杀。“头脑正常”的人不会选择这个选项。当然,这一论点已被历史和心理学所抹杀。但衍生论证似乎更有力。一些自杀被阻止的人感到非常高兴。他们为复活的礼物感到高兴。这难道不是干预的充分理由吗?绝对不是。我们所有人都在做不可逆转的决定。对于其中的一些决定,我们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Is this a reason to stop us from making them? Should the state be allowed to prevent a couple from marrying because of genetic incompatibility? Should an overpopulated country institute forced abortions? Should smoking be banned for the higher risk groups? The answers seem to be clear and negative. There is a double moral standard when it comes to suicide. People are permitted to destroy their lives only in certain prescribed ways.

如果自杀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的——为什么要止步于个人呢?为什么不对政治组织(例如南斯拉夫联邦或苏联或东德或捷克斯洛伐克,举四个最近的例子)实行同样的禁止呢?对一群人?给机构、公司、基金、非营利组织、国际组织等等?这种斋戒堕落为荒谬之地,长期以来一直被反对自杀的人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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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的参考
瓦克宁(2008年1月13日)。谋杀自己,健康的地方。2022年10月2日从//www.5wetown.com/personality-disorders/malignant-self-love/murder-of-oneself检索到

最后更新:2018年7月4日

医学上的审查,哈利克罗夫特,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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