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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幸福

我们的行为和他人的幸福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暂时不考虑哲学文献中对“行动”的模糊定义,迄今为止有两种类型的答案。

众生(在本文中称为“人”或“人”)似乎要么互相限制,要么增强彼此的行为。例如,在博弈论中,相互限制是很明显的。当所有理性的“玩家”都充分意识到他们行为的结果以及他们希望这些结果是什么时,它处理的是决策结果。他们也完全了解其他玩家:例如,他们知道自己也是理性的。当然,这是非常牵强的理想化。无边界信息的状态是无处可寻的。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参与人都会选择纳什均衡解之一。他们的行为受到他人存在的限制。

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隐藏之手”(它温和而优化地调节了市场和价格机制)也是一种“相互限制”的模型。许多单一的参与者都在努力最大化他们的(经济和金融)结果——最终只是优化它们。究其原因,在于“市场”内有他人的存在。同样,他们会受到他人动机、优先事项以及最重要的行为的约束。

所有的结果主义伦理学理论都是关于相互促进的。对于功利主义的变种来说尤其如此。如果行为的结果增加了效用(也被称为幸福或快乐),那么行为(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符合一套规则的)就是道德的。如果它们能使效用最大化,那么它们在道德上是必须的,而其他任何行动都不能做到这一点。其他版本谈论的是效用的“增加”而不是效用的最大化。尽管如此,原则还是很简单:要判断一个行为是“道德的、伦理的、善良的或善良的”,它必须以一种能“增强”和增加他们幸福的方式影响他人。

以上所有答案的缺陷都是显而易见的,并在文献中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假设是可疑的(充分知情的参与者,决策的合理性和结果的优先顺序,等等)。所有的答案都是工具性的和定量的:他们努力提供一个道德的标尺。“增加”需要测量两个状态:行为之前和行为之后。此外,它需要对世界的全面了解和一种如此亲密、如此私密的知识——甚至不确定玩家自己是否有意识地接触到它。谁会带着一份详细的优先事项清单和另一份清单,列出他可能犯下的所有行为的所有可能后果?

但还有一个基本的缺陷:这些答案是描述性的,观察性的,现象学的,在这些词的限制性意义上。动机,驱动力,冲动,行为背后的整个心理状况都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唯一相关的是效用/幸福感的增加。如果后者实现了,前者还不如不存在。在道德上,增加幸福感的电脑与在数量上达到类似效果的人是等同的。更糟糕的是:两个人出于不同的动机(一个是恶意的,一个是善意的),如果他们的行为同样增加了幸福,那么他们的行为在道德上就会被判定为等同的。

但是,在生活中,效用、幸福或快乐的增加是有条件的,是导致这些增加的行为背后的动机的结果。换句话说:两种行为的效用函数决定性地取决于它们背后的动机、动力或敦促。导致行为的过程是行为及其结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包括随后效用或幸福感增加的结果。我们可以放心地将“效用污染”行为与“效用纯(或理想)”行为区分开来。

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件本应增加整体效用的事,但这么做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效用,而不是预期的平均效用增加,那么结果的增加就会更低。当行为人放弃个人效用的所有增加时,整体上实现了最大效用的增加。似乎有一个效用增加的常数和一个与之相关的守恒定律。个人效用的不成比例的增长转化为整体平均效用的下降。这不是一个零和游戏,因为潜在的增长是无限的,但行为后增加的效用的分配规则,似乎规定了一个平均的增长,以使结果最大化。

与之前的观察一样,这些观察也存在同样的陷阱。球员必须掌握至少关于其他球员动机的全部信息。“他为什么这么做?”和“他为什么这么做?”这些问题并不局限于刑事法庭。我们都想了解行为的“为什么”,早在我们参与增加效用的功利计算之前。这似乎也是许多关于人类行为的情感反应的来源。我们之所以嫉妒,是因为我们认为效用的增加没有被平均分配(当根据投入的努力和流行的文化习俗进行调整时)。我们怀疑那些“好得令人难以置信”的结果。事实上,这句话恰恰证明了我的观点:即使某件事提高了总体幸福感,但如果它背后的动机仍然不清楚,或看起来不合理或偏离文化,它在道德上也会被认为是可疑的。

因此,我们总是需要两种信息:一种(上面已经讨论过)是关于主要主角,即行动者的动机。第二种类型与世界有关。对世界的全面了解也是必要的:因果链(行动导致结果),什么增加了整体效用或幸福感,为谁而生,等等。假设互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拥有如此庞大的信息是一种理想化(也用于现代经济理论),应该被视为如此,而不是与现实相混淆,在现实中,人们基于有限的知识进行近似、估计、推断和评估。




我想到了两个例子:

亚里士多德描述了“伟大的灵魂”。只有品德高尚的执行者(演员、玩家)才会判断自己拥有伟大的灵魂(在自我参照的评价倾向中)。他对自己的价值有正确的衡量标准,他追求同辈的赏识(而不是下级的赏识),因为他认为自己品德高尚,理应得到赏识。他举止端庄,也很有自知之明。简而言之,他宽宏大量(例如,他原谅敌人的冒犯)。他似乎是增加幸福因子的经典案例——但他不是。而他之所以没有获得这样的资格是因为他的动机值得怀疑。他克制自己不攻击敌人,是因为慈善和慷慨的精神,还是因为这可能削弱他的浮夸?有一个可能不同的动机存在——破坏功利的结果,这就足够了。

另一方面,亚当·斯密采纳了他的老师弗朗西斯·哈奇森的旁观者理论。道德上的善是一种委婉的说法。它实际上是为观众从看到美德的行动中获得的快乐提供的名称。史密斯补充说,产生这种情绪的原因是,在行为人身上观察到的美德与观察者所拥有的美德之间存在相似性。它具有道德的性质,因为所涉及的对象是:行为者努力有意识地遵守行为标准,既不伤害无辜的人,同时又使他自己、他的家庭和他的朋友受益。这反过来又会使整个社会受益。这样的人很可能感激他的恩人,并通过回报来维持美德链。这样,善意的链条就会无限增长。

即使在这里,我们也看到动机和心理的问题是极其重要的。代理为什么要做他正在做的事情?他的内心真的符合社会的标准吗?他感激他的恩人吗?他希望使他的朋友受益吗?这些都是只有在思想领域才能回答的问题。真的,他们根本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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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的参考
瓦克宁(2008年1月11日)。他人的幸福,健康的地方。2022年10月1日从//www.5wetown.com/personality-disorders/malignant-self-love/happiness-of-others检索到

最后更新:2018年7月4日

医学上的审查,哈利克罗夫特,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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