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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苏达州强制电击

明尼苏达州。
第四审判区
地方法院
亨内平县
遗嘱认证/精神健康科

文件号:P8-02-60415

事实的发现,法律和秩序的结论,允许电休克疗法

受访者年龄:XX-XX-54

惠普抑郁- 225 healthyplace——文章本案于2002年9月12日由本院法官之一帕特里夏·l·贝洛伊斯(Patricia L. Belois)审理,根据2002年8月20日提交的一份授权实施电休克治疗的请愿书。

原告,迈克尔·波普金,医学博士,由伊丽莎白·卡特,助理亨内平县律师,A-2000,亨内平县政府中心,明尼阿波利斯,55487,(612)348-6740代表。

露丝·y·奥斯特罗姆(Ruth Y. Ostrom),律师,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市第四大道南301号270室,邮编55415,612-339-1453,代表出庭的被告出庭。Barabara Jackson,医学博士,法院指定的审查员,和Derrinda Mitchell,被告法院指定的人身和财产管理人出席。没有为被申请人指定诉讼监护人,因为她的保管人根据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现有的法院命令提供该职能。

基于本案的档案和记录,以及所收到的证据,包括医学博士查尔斯·皮尔森、德瑞达·米切尔和医学博士芭芭拉·杰克逊的证词和一项证据,本法庭作出如下声明:

事实的发现

1.被访者48岁。根据2002年9月6日提交的法院命令,她作为精神病患者被双重委托给亨内平县医疗中心和阿诺卡地铁区域治疗中心的负责人。在该命令中,法院认为被告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调查者目前的诊断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NOS)。她的主治医生还诊断被调查者患有焦虑症(NOS)。被调查者目前在亨内平县医疗中心住院。

2.亨内平县医疗中心住院精神病学医学主任/精神病学主任迈克尔·波普金医学博士(以下简称波普金)已向法院请求授权在长达五周的时间内每周对被告进行最多15次电痉挛疗法(ECT)治疗,随后在当前承诺期间以不确定的频率进行维持治疗。被申请人的治疗医师Charles Pearson医学博士提供了支持该申请人请愿书的证词。被申请人认为电痉挛疗法将缓解被申请人的精神疾病症状,并为她带来其他好处,特别是,电痉挛疗法有望:解决被申请人的精神病,这是难以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改善被调查者的社交退缩;并通过减少她控制症状所需的抗精神病药物的数量来简化她的药物治疗方案。

3.Krishna Mylavarapu,医学博士(此处在Mylavarapu之后),是亨内平县医疗中心的精神科医生,他将对被调查者实施ECT。在实施电痉挛疗法之前,被试将被麻醉。受访者在电痉挛疗法中唯一应该经历的疼痛是注射麻醉剂的轻微疼痛,可能还有短暂的头痛。在1:20.000-50,000的范围内,对麻醉剂产生不良反应的风险非常小。这种记忆丧失可能是永久性的,但它的影响可以通过重新学习丢失的信息来完全减轻,比如她在手术前吃了什么。电痉挛疗法不涉及手术侵入。侵入来自直接进入应答者的电脉冲。S大脑诱发特定类型的癫痫活动。

4.根据当代的专业标准,在住院期间使用电痉挛疗法是最好的治疗方法,这可能使被投诉人没有必要继续接受监护、收容或其他服务。电痉挛疗法不是实验性疗法。它没有被规定作为任何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它的使用被这个州的医学界广泛接受。

5.法院的审查员芭芭拉·杰克逊医学博士(以下简称杰克逊)认为,使用电痉挛疗法治疗被告的精神疾病是必要和合理的。她作证说被告从电痉挛疗法中可能获得的益处超过了它给她带来的风险。杰克逊还作证说被告没有能力为自己权衡与电痉挛疗法相关的好处和风险。

5.被答辩人的监护人Derrinda Mitchell作证说,她相信所提议的治疗的好处,尤其是被答辩人的药物治疗方案可以简化,药物副作用的暴露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这超过了所涉及的风险,使用电痉挛疗法治疗被答辩人的精神疾病,并且使用电痉挛疗法可能符合被答辩人的最大利益。

6.法院已考虑采用侵入性较低的方法治疗被告的疾病,包括单独使用各种精神药物和作为增强药物方案的一部分。这一申请被驳回,原因是迄今为止使用精神药物治疗被申请人的精神疾病症状仍未充分缓解,无法使她安全地从她现在入住的急症护理机构出院。

7.被调查者不能理性地权衡使用电痉挛疗法治疗她的精神疾病所涉及的风险和收益,因为她不相信自己有精神疾病,而且她对电痉挛疗法有非理性的恐惧,这是因为她母亲向她提供了她母亲认为电痉挛疗法具有致命性质的信息。

法律结论

1.证据明确,并使法院相信,使用电休克疗法治疗被告的精神疾病是必要和合理的。

2.被告没有能力同意或拒绝同意使用电休克疗法来治疗她的精神疾病。

3.通过电休克疗法治疗其精神疾病给被调查者带来的好处超过了与治疗相关的风险,并证明在未经被调查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电休克疗法对其隐私的侵犯是正当的。

根据Price v. Sheppard. 239 NW2d 905 (Minn, 1976)和Minn.,授权亨内平县医疗中心和Anoka Metro区域治疗中心负责人在2002年9月6日作出的承诺期间,每周对被告进行最多15次电休克治疗,为期5周,然后进行每周最多一次的维持治疗。Stat§253B,03, Subd. 6b。

由法院:帕特丽夏·l·贝洛伊斯(Patricia L. Belois)日期法官,地区法院遗嘱认证/精神健康部门9月16日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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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的参考
Staff, H.(2007年2月18日)。明尼苏达州强迫休克,健康之地。于2022年11月10日从//www.5wetown.com/depression/articles/minnesota-forced-shock获取

最后更新: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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