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密歇根州的非自愿和非法电击

2001年6月14日,委员会成员本·汉森向社区卫生部门受赠人权利咨询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密歇根州法律禁止对没有监护人的成年人实施非自愿电休克治疗(ECT,电击)。法官们对此视而不见。密歇根州的《精神健康法》禁止对没有监护人的成年人实施非自愿电休克治疗(ECT,电击)。《法典》第717 (1)(a)条规定:“除非获得……如果他或她是15岁或以上,并且没有医疗目的的监护人。”

不幸的是,遗嘱认证法官忽视了法典的这一部分,他们签署了法院命令,授权非自愿电击疗法,这直接违反了密歇根州的法律。

10月1日,Daniel F. Maixner医生向Lenawee县遗嘱认证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他希望对一名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实施ECT治疗。医生的请愿书声称“根据330.1717,个人是适合电休克治疗的人。”

遗嘱认证法官约翰·科肯德尔(John Kirkendall)认为,“根据99年10月6日的命令,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该人是一个需要治疗的人,因为他有精神疾病;实施电休克疗法是明智和合理的,我们已经努力寻找有资格同意的人。”法官命令“个人接受电休克治疗按照以下时间表:最多治疗次数:12次。实施此种治疗的时间:自首次治疗之日起30天以上。”

密歇根保护与倡导组织提出上诉,并于2000年5月31日,第39巡回法院法官蒂莫西·皮卡德发布了一项命令,宣布:“法令明确规定了有权给予同意的个人。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有能力的成年人保留对电休克治疗的管理作出决定的权利。上诉人是一名未获指定监护人的个人,且已成年。在这种情况下,MCL 330.1717不授权强制电休克治疗。因此,本院认为1999年10月12日作出的命令无效。”

在上述巡回法院判决两周后,另一名精神病学家向卡尔霍恩县遗嘱认证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他希望对一名非自愿接受ECT治疗的患者进行治疗。拉文德·k·夏尔马医生填写了一份题为“电痉挛疗法的请愿和命令”的表格,声称“看起来这个人需要电痉挛疗法。进一步看来,个人不会或不能同意这样的治疗过程,也没有监护人给予这样的同意。因此,我请求法院允许此人接受电痉挛疗法。”

遗嘱认证法官菲利普·哈特于2000年6月16日批准了请愿书,命令“可以在密歇根州马歇尔的奥克劳恩医院对患者实施ECT。处理次数不得超过12次,最后一次处理应在9月14日或之前进行。”

密歇根保护与宣传再次提出上诉,这次是在第37巡回司法法院,2000年10月23日,巡回法院法官詹姆斯·金斯利发布了一项命令,几乎一字不差地重复了第39巡回法院法官皮卡德5个月前发布的命令:“法令明确规定了有权表示同意的个人。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有能力的成年人保留对电休克治疗的管理作出决定的权利。上诉人是一名未获指定监护人的个人,且已成年。在这种情况下,MCL 330.1717不授权强制实施电休克治疗。因此,本院认为,2000年6月16日作出的命令无效。”

巡回法院的裁决措辞明确:密歇根州的《精神健康法》(Mental Health Code)禁止对没有监护人的成年人实施非自愿电击。不幸的是,一些遗嘱认证法官继续忽视和/或藐视法律。

遗嘱认证法官菲利普·哈特(Phillip Harter)在2001年5月14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写道:

“通常有两种方法可以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电痉挛疗法。首先,可以为患者指定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对治疗给予许可。其次,根据《精神健康法》,法院可以裁定个人没有同意的能力,治疗是必要的。这样法院就可以授权医院对病人使用电痉挛疗法。”

在随后的一封电子邮件中,法官要求哈特法官澄清他对法律的解释,法官在2001年5月25日发送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写道:

“…在精神听证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裁定个人没有能力给予或拒绝同意。这将类似于发现一个人符合指定监护人的标准。一旦做出这一发现,我相信法院可以询问ECT治疗是否合适,如果合适的话,可以下令进行。同样的事情也可以通过举行监护听证会,指定监护人并授权监护人同意电痉挛疗法来完成。我认为更好的程序是指定监护人同意接受电痉挛疗法。”

哈特法官公然违抗巡回法院关于非自愿电击疗法的裁决。此外,他关于“为了同意电痉挛疗法”而指定监护人的言论最令人不安,因为这似乎是遗嘱认证法官利用监护来规避能力标准、非自愿承诺程序、非自愿治疗要求和其他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的又一个例子。这可能是密歇根州被指定为法定监护人的成年人数量居全国之首的原因之一。

同意法被法官们嘲弄,他们裁定个人在同意治疗时是有能力的,但在拒绝治疗时是无能的。如果《精神健康法》被系统性地违反,而接受者权利办公室却不采取任何行动,那么接受者权利制度就是一场闹剧。


关于这个问题,ORR主任约翰·桑福德在2001年5月16日发出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写道:

“…我们的任务是确保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维持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标准一致的权利制度。行政规则7001(L)将提供者定义为部门、每个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方案、每个持牌医院、每个精神科单位和每个根据《法案》第137条获牌的精神科住院方案、其雇员、志愿者和合同代理人。法院不被认为是提供者。因此,ORR对他们没有控制或管辖权。”

事实上,当《精神健康法》被违反时,ORR对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不能成为视而不见的理由。至少,ORR应该向权利官员和其他人提供330.1717的正确解释,而不是像去年10月在大特拉弗斯度假胜地举行的“2000年接受者权利会议”上那样,通过宣传相互矛盾和误导性的信息来加剧混乱。

与会者收到了一份信息包,其中包括一份题为“密歇根精神卫生程序的精神卫生专业指南”的文件,由遗嘱认证法官约翰·基尔肯德尔撰写。在关于电击及其使用要求的一节中,该文件说明如下:

遗嘱检验法庭可能会同意。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1)经过勤奋努力,没有找到符合上述标准的人;2)有请愿和听证会一旦你认为ECT是指示的,你找不到任何人给予同意,你必须向遗嘱认证法院提交请愿书。打电话给县里负责处理这些事情的检察官,让他为你处理这件事。”

接受者权利办公室应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告知所有参加去年会议的人,上面引用的信息违反了《精神健康法》。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将使ORR处于尴尬的境地,似乎是在支持巡回法院裁定为非法的《精神健康法》的解释。

* * * * * * *

附件:

1.密歇根州精神健康法典, "330.1717电痉挛疗法;同意。”

2.“入学申请听证会后的初步命令”,Lenawee县遗嘱认证法院,文件编号99-438-M, 1999年10月12日。

3.2000年5月31日,第39巡回法院Lenawee县的命令,文件编号99-8390-AV。

4.“ECT治疗的请愿书和命令”,卡尔霍恩县遗嘱认证法院,(遗嘱认证法院编号99-033MI) 2000年6月16日。

5.命令,第37巡回法院,文件号00-2429AV, 2000年10月23日。

6.2001年5月22日至31日,本·汉森与卡尔霍恩县遗嘱认证法官菲利普·哈特之间的电子邮件通信。

7.“密歇根心理健康程序的心理健康专业指南”,沃什特瑙县遗嘱认证法院的遗嘱认证法官约翰·n·基尔肯德尔,第1、4和5页。

下一个:给朱莉·巴特勒的信
都震惊了!等文章
抑郁症图书馆文章
所有关于抑郁症的文章

APA的参考
Staff, H.(2007年2月18日)。密歇根州非自愿和非法电击,健康之地。2023年4月16日,从//www.5wetown.com/depression/articles/involuntary-and-illegal-electroshock-in-michigan获取

最后更新:2016年6月20日

更多信息